中国优生优育协会孕育与生殖专业委员会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孕育与生殖专业委员会的名称是:中国优生优育协会孕育于生殖专业委员会,英文名为:Professional Committee of Gestation and Reproduction of CAIBOCD,(以下简称:孕育与生殖专业委员会)。
第二条 孕育与生殖专业委员会是由孕育与生殖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相关的社会团体以及从事或支持孕育与生殖事业的专家学者、单位团体及各界人士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孕育与生殖专业委员会是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主管的中国优生优育协会二级组织机构,是为了推动和促进中国孕育与生殖事业而设立的工作机构。
第四条 孕育与生殖专业委员会宗旨:在协会的监督指导下,各级政府的关怀下,在国家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遵循国家人口发展战略,顺应国际孕育、生殖产业发展趋势,为产、学、研、用等单位及个人搭建交流与学习平台,协助国内外先进科学技术转化与应用,全面推进孕育与生殖系统工作,为提高我国人口素质,保护中华民族生育力做出贡献。
第五条 孕育与生殖专业委员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六条 孕育与生殖专业委员会根据中国优生优育协会章程的规定,设立规范管理制度,接受中国优生优育协会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孕育与生殖专业委员会住所设在北京市东城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孕育与生殖专业委员会的业务范围:
(一)孕育与生殖健康知识科普。建立科学孕育与生殖医学科普知识体系、课程及线上线下学习平台,让更多的人学习掌握完整、系统的知识,提高优生优育观念与技能,预防出生缺陷,提高优生率。
(二) 完善医疗环节中的备孕体系。协助妇产科和生殖科做好孕育咨询指导工作,设立孕育服务咨询室,科学推动生育力评估和科普备孕行动计划。
(三)制定试管婴儿健康管理方案。协助试管婴儿中心,建立试管婴儿全过程和不同方案下的健康管理服务体系,提高试管婴儿的成功率。
(四)不定期组织开展全国孕育与生殖发展大会、论坛及科普交流活动。
(五)牵头组织制定孕育与生殖医学相关的技术与服务标准,以便科学、规范、系统地引领孕育与生殖技术升级发展。
(六)建立全国孕育与生殖医学技术服务评估评价中心,对我国现有的孕育与生殖技术和服务机构进行综合评估评价,发布评估评价最新动态,科学推动孕育与生殖健康发展。
(七)开展相关的职业岗位技能培训及工具书的编写。如组织“孕育健康管理师”和“遗传咨询师”等职业技能培训与教材编写,《中国孕育科普指南》等。
(八)在全国范围开展女性生育能力评估,男性精液常规等普查活动,并发布我国男性和女性生育能力现状白皮书,让全社会重视关注生育力下降等社会现象。
(九)携手公益行动,组织公益机构在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等开展科学备孕、辅助生殖等公益活动、健康教育等,形成孕育和生殖领域的精准扶贫。
(十)针对新生儿开展出生缺陷如耳聋基因筛查及儿童安全用药、营养元素吸收等项目,为精准喂养,降低药物相关性致残致聋,提高新生人口质量,做出努力。
(十一)针对出生缺陷的儿童进行单基因遗传病的诊断,提升疾病诊断率,精准诊断和精准治疗,做到早发现早预防,降低就医费用,节约社会资源。
(十二)推动基因身份证的落地实施,从分子层面协助降低人口贩卖的风险,为公安破案提供依据,以便打击犯罪分子。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孕育与生殖专业委员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孕育与生殖专业委员会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孕育与生殖专业委员会规程;
(二) 在孕育与生殖及相关领域具有相当素质和实力、影响和贡献的专家学者、知名人士、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三) 自愿参加孕育与生殖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能够为实现孕育与生殖专业委员会宗旨贡献力量;
(四) 孕育与生殖专业委员会吸纳行业内的教学会员单位、研发机构、事业单位、企业会员单位、个人会员等,共同推动和促进孕育和生殖事业。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专委会主动邀请、会员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
(三)经委员会讨论通过;
(四)由委员会或委员会授权机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专委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对孕育与生殖专业委员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 孕育与生殖专业委员会相关活动的参加权;
(四) 获得孕育与生殖专业委员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 退会自由权。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孕育与生殖专业委员会规程,执行孕育与生殖专业委员会决议; (二)完成孕育与生殖专业委员会委托的工作,为孕育与生殖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 提供资助或必要条件;
(三)维护孕育与生殖专业委员会合法权益;
(四)按时交纳会费;
(五)及时向孕育与生殖专业委员会反映真实情况,提供有价值的信息和资料。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孕育与生殖专业委员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员费或不参孕育与生殖专业委员会组织的相关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孕育与生殖专业委员会规程的行为,经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八条 孕育与生殖专业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专委会规程;
(二) 选举和罢免委员;
(三) 审议委员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孕育与生殖专业委员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 孕育与生殖专业委员会设立委员会。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孕育与生殖专业委员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履行下列职权: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主任委员、副副主任委员、执行主任和常务委员;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 决定孕育与生殖专业委员会荣誉职务、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八) 决定执行副主任、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 领导孕育与生殖专业委员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 制定孕育与生殖专业委员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制
度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孕育与生殖专业委员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孕育与生殖专业委员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人数不超过委员人数的1/3。常务委员会由委员会选举产生,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二条第一、三、五、六、八、九、十、十一项职权,对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须有2/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 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孕育与生殖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秘
书长1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和思想品德优秀,敬畏事业,善于团结,廉洁奉公;
(二)具有相应文化素质、领导能力和工作实绩,在孕育与生殖专业委员会业务及相关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为70周岁,执行主任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九条 孕育与生殖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执行主任每届任期5
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
机关批准后,方可延长。
第三十条 孕育与生殖专业委员会实行主任委员领导下的执行主任负责制,执行
委员会决议。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优生优育协会孕育与生殖专业委员
会规程程规定,负责孕育与生殖专业委员会全面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其他重要会议;
(二)检查督导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议和其他重要工作的落实,处理落实中的重要事项;
(三)提出孕育与生殖专业委员会机构的设置、调整及主要负责人选拔、任用、考核和奖惩意见,提交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
(四)负责孕育与生殖专业委员会经费使用审批;
(五)代表孕育与生殖专业委员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副主任、执行主任协助主任工作,按照主任分工抓好落实。
第三十一条 孕育与生殖专业委员会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主任委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孕育与生殖专业委员会规程负责协会全面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其他重要会议;
(二)检查督导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议和其他重要工作的落实,决定处理落实中的重要事项;
(三)提出孕育与生殖专业委员会各类机构的设置、调整及主要负责人选拔、任用、考核和奖惩意见,提交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按照主任委员分工抓好落实。
第三十二条 孕育与生殖专业委员会执行主任在主任委员和委员会领导下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孕育与生殖专业委员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和阶段性工作计划;
(二)协调督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三)提出执行副主任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选拔、任用、考核、奖惩方案;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孕育与生殖专业委员会人员、财产安全和行政管理;
(六)负责处理孕育与生殖专业委员会其他日常事务。
驻会执行副主任协助执行主任工作,按照执行主任分工抓好落实。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孕育与生殖专业委员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各项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孕育与生殖专业委员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孕育与生殖专业委员会经费必须用于规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
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孕育与生殖专业委员会依法配备专业会计和出纳,建立并实施严
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
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
手续。
第三十七条 孕育与生殖专业委员会换届或更换主要负责人之前须进行财务审
计。
第三十八条 孕育与生殖专业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
参照国家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规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对孕育与生殖专业委员会规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孕育与生殖专业委员会修改的规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中国优生优育协会)审查,经同意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善后
第四十一条 专委会终止前,须在中国优生优育协会指导下成立清算,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其他活动。
第四十二条 孕育与生殖专业委员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优生优育协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孕育与生殖专业委员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程经2020年 8 月 15 日第 一 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规程的解释权属孕育与生殖专业委员会委员会。
第四十五条 本规程经中国优生优育协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优生优育协会孕育与生殖专业委员会
2020 年 8 月
中国优生优育协会孕育与生殖专业委员会
2020 年 8 月28日